先生與我在婚後常會為了生活上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生計問題發生口角爭執;我赫然發現,原來彼此的價值觀與個性原來有如此大的差異且難以溝通,我們的婚姻生活因而陷入瓶頸,彼此相敬如「冰」。我先生漸漸不喜歡下班後直接回家,常在外面喝酒到半夜;對這段搖搖欲墜的婚姻我真的感到很灰心,也不想再繼續維持下去了,我好想離婚,但我不知道有哪些可以離婚的方式?


在法律上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一是裁判離婚。




  1. 協議離婚:係經雙方合意,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規定方式為之始完成離婚手續。


  2. 裁判離婚:必須符合法定離婚事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勝訴確定後才消滅雙方之婚姻關係。而關於法定離婚事由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者。


  • 與人通姦者。


  • 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直系之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 有不治之惡疾者。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 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判處徒刑者。





採列舉離婚原因,當事人若認為婚姻之他方有上開法律規定所列舉之離婚原因,可舉出證據並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若認為原告所舉證足以證明離 婚原因者,法院會為原告勝訴判決。另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又明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 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採概括規定,法官於審理離婚事件時得靈活運用此一抽象條款,期使離婚較富彈性。惟足以構成離婚原因之重大事由,應由 夫妻一方負責時,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以示公平。

由於您與先生之婚姻生活已呈現「相敬如冰」,搖搖欲墜的狀態,若您確實有離婚的意向,可先嘗試與先生溝通是否兩造可協議離婚,若無法協議離婚,則可嘗試依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本案案主不想維繫婚姻原因係因兩人個性差異大,且難以溝通導致婚姻陷入瓶頸,以此原因提起離婚訴訟是否 會讓法官認定已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離婚事由恐因受理法官看法不同而有差異。當面臨離婚難題時,的確應深切的思考,希望以上的說明能提供您思 考之空間與方向。




本題由黃秀蘭律師回覆
摘自「獨當一面」台中市單親家庭實用手冊
電子報連結:http://www.children.org.tw/single-parent/epaper.asp?showpaper=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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