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開始申請囉!申請受理期間自99年7月5日至98年8月13日止。
補貼方式有「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種。

 

租金補貼:對象為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有租賃住宅事實者,政府按月補貼租金最高3,600元整,補貼期間為12個月。

一、申請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
      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
      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
     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
     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需在新台幣102萬元整以下,且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39,582元;
     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二、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或至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住宅管理科索取)。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
     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4.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
     5.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6.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七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三、補助內容: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千6百元,補貼期限1年。
四、申請期間自99年7月5日起至99年8月13日止。
五、受理單位: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住宅科
    電話:(04)2228-9111轉1851~1853
    地址:臺中市民權路99號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象為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2年內購屋,已辦理其他住宅貸款者」,優惠貸款的額度最高220萬元整,償還年限最長20年。

一、申請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
      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
      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
      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需在新台幣102萬元整以下,且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39,582元;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二、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或至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住宅管理科索取)。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
      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 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三、補助內容(附件一)。
四、申請期間自99年7月5日起至99年8月13日止。
五、受理單位: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住宅科
    電話:(04)2228-9111轉1851~1853
    地址:臺中市民權路99號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象為僅擁有1戶逾10年之住宅亟待修繕之家庭,優惠貸款的額度最高80萬元整,償還年限最長15年。

一、申請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10年之老舊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
     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1戶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需在新台幣102萬元整以下,且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39,582元;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二、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或至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住宅管理科索取)。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四)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
      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若為外籍或大陸籍人士,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僑)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籍)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三、補助內容(附件一)。
四、申請期間自99年7月5日起至99年8月13日止。
五、受理單位: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住宅科
    電話:(04)2228-9111轉1851~1853
    地址:臺中市民權路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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