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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031日起至100413日止受理報名,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600補貼期限最長2,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受理申請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權路99號),2228-9111轉64601~64606

二、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免費索取。

三、申請資格:

(一)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2.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

3.臺中市民眾家庭年收入在128萬元以下。

(二)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2.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應無其他自有住宅。

3. 臺中市民眾家庭年收入在184萬元以下。

(三)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20歲以上至45歲以下。

2.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7點第3項規定。

3.臺中市民眾家庭年收入在128萬元以下。

四、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單親家庭: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3.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4.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遭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其指定之郵局帳戶。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下列文件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取得政府其他政策性住宅貸款資格者,應檢附該貸款餘額證明。

五、新婚購屋、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換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單親家庭: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4.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5.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六)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七)育有子女換屋者應檢附原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六、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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