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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7月5日起至100年8月15日止受理報名,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600元補貼期限一年,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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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按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位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99年度租金補貼合格戶倘於99年度補貼期間屆滿後,欲繼續接受補貼,則需於本次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一、受理申請單位: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權路99號),2228-9111轉64601~64608

二、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免費索取。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低於111萬元、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36,061之金額(臺中市為例);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二)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 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 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低於111萬元、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36,061之金額(臺中市為例);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十年之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一戶逾十年之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低於111萬元、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36,061之金額(臺中市為例)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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