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鼓勵弱勢單親進修學位,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
三、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
補助弱勢單親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2)大學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2、臨時托育補助費(第二階段補助至12月底止)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保母及托育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00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48小時,臨時托育時數低於48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18歲以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領有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照護相關證明之人員托育者,亦得檢據申請補助。
3、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期限
弱勢單親家長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每學期應重新申請。
(四)申請時間
1、本年第1學期(100學年下學期):101年2月13日至101年3月16日止
2、本年第2學期(101學年上學期):101年9月10日至101年10月12日止
(五)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子女)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ATM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轉帳證明);辦理助學貸款者,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
5、學生證影本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合格保母資歷證明(含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兒童福利人員、保母、課後照顧訓練結業證明或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照護人員證明等)或托育機構臨托證明。
8、其他相關資料
※ 申請人請備妥申請表、其他必備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需註明「申請單親培力補助」,地址:100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5號9樓,洽詢電話:(02)2321-2100 分機201或121,相關辦法表單請上婦女聯合網站(www.womenweb.org.tw)-單親培力計畫專區下載。
詳情請參閱:http://www.moi.gov.tw/dsa/news_content.aspx?sn=5952
(內政部社會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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