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劃目的:

1.透過初就業第一年期間之托育補助(考量經費負擔,最多給六個月之補助),提供初就業之單親家長排除子女托育問題帶來之就業中斷。

2.透過本托育補助,協助弱勢家庭在初就業期間解決托育困境,更進一步穩定就業。

二、計劃執行期間:1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收件期間:自即日起30名額滿為止,若計畫執行期間尚有名額,則將收件至101年11月30日止,額滿將另行公告停止收件。)

三、計劃執行區域:全國各縣市

四、補助內容及流程:

(一)補助對象:需符合以下條件者:

1.全國各縣市之單親家長(包括離婚、未婚懷孕或生子、喪偶、及遭遺棄、家暴分居、配偶服刑或遭羈押)及持有孫子女監護權之祖父母。家暴分居中之單親家長需有社工轉介以證明確實分居中。

2.此次就業前已失業或無固定職業超過三個月者。

3.初就業半年內之單親家長。

4.育有十二歲以下(或國小階段以下)子女並實際受托於合法立案之托育機構。

5.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1.5倍(40,516元)。(101年最低生活費標準:台北市每人每月36,985元、高雄市每人每月29,725元、新北市每人每月29,580元、台中市每人每月25,757元、台南市每人每月25,610元、臺灣省縣市每人每月25,610元,金門、連江縣每人每月21,995元)

6.全戶家庭存款本金及投資平均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101年標準:台北市每人全年443,820元、高雄市每人全年356,700元、新北市每人全年354,960元、台中市每人全年309,084元、台南市每人全年307,320元、臺灣省各縣市每人全年307,320元,金門、連江縣每人每年263,940元)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101年:1.008%)。

7.由提供個案服務社工進行轉介或逕向本會申請、並配合本會家、電訪評估者。

(二)補助內容與標準:提供初就業期間子女托育費用之補助:

1.方式:提供最長6個月之托育費用補助,以穩定就業初期之經濟與托育壓力(若符合其他政府相關托育補助者,請以政府補助為其優先,本方案將不重複補助)。

2.補助金額:

托育年齡

金額

0歲~未滿2歲

8,000

2歲~未滿6歲

5,000

6歲~12歲

3,000

※以上補助額不得超過個案實際支付金額※

3.經查若重複申請相關托育補助,或不符規定而領取本補助者,申請人需繳回溢領之補助款。

4.申請人需配合本會電話查訪,以確定就業狀況。

5.補助期滿,通過申請者尚需繳交當月在職證明書以證明就職狀況。

(三)補助名額:估計約可補助30名單親家庭之子女(若申請時名額已額滿,將先安排候補,若有名額將立即通知)。

(四)停止補助:獲得補助之弱勢家庭若於補助期間未持續就業、未實際托育或因故未領取補助,則停止撥付補助。如申請者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資格,則取消補助資格,並將追回已領取之補助款項。

(五)申請方式:申請個案須由個案管理單位提出申請轉介,如無個案管理單位則由本會社工員進行評估。

(六)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最近一年度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資料,101年9月之前提出申請者,請提供99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資料,101年10月之後提出申請者請提出100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資料、財產資料,(請至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申請)。

4.在職證明正本

5.社工員訪視或評估報告(若無社工員提供服務,則可不附)

6.勞保局投保記錄(證明已就業或無業之期間,請至各地勞保局申請)

7.托育費用收據(影本)、托育證明(托育機構合法立案證明或合格保母資歷證明)

8.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9.其他相關資料:外僑居留證、警察局報案證明、服刑或羈押證明、死亡證明、診斷證明、藥酒癮戒治證明、驗傷證明、保護令、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民事暫時/通常保護令申請書、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在監執行證明書、其他相關文件…等。

10.各項申請文件妥善保存為機構審查核備,不退回申請人。

(七)流程:

◎ 提出申請前,請先來電機構確認申請細節,以利審核。

◎ 本會收件後,進行文件審查,如有缺件,發文通知申請人補件,如申請人逾期補件,視同放棄申請。

  ◎ 發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確認申請人子女未重複領取托育補助(為避免資源重複使用,了解申請人是否申請其他政府托育費用補助與本補助款相牴觸,懇請申請人簽據福利查核同意書,以利申請)。

◎ 發文通知審核結果。

◎ 審核通過者請將第一個月托育費用單據正本,連同收據,寄至本會(11669台北市文山區景後街151號3樓),補助款將配合本會行政作業統一匯出補助。

◎ 後續補助請在每月10日前,將托育補助費用單據正本及收據,寄至本會,以利撥款。

◎ 補助請領人為申請人,將以申請人為所得人開立民國101年之「其他所得」之扣繳憑單(申請人將於102年初收到扣繳憑單)。

(八)托育方式:

1.托育機構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合法幼兒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托兒所、幼稚園,如違法收托無法補助。

2.托兒所合法收托兒童年齡為滿兩歲未滿六歲;幼稚園合法收托兒童年齡為滿四歲未滿六歲;托嬰中心合法收托幼兒為滿兩個月未滿兩歲。

3.6歲以上之兒童若就托幼稚園或托兒所(除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申請附設托嬰中心、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需請托育機構檢覆證明文件】外),不予補助。

4.保母資歷證明(含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兒童福利人員、保母或課後照顧訓練結業證明、保母證照等擇一即可)。

 

(九)轉介單位:

協助申請補助時,請提供轉介單,其中必須包含案家狀況及案主就業狀況。

在補助期間請協助追蹤案主就業狀況,若案主扶助原因消失(如:離職、獲得政府相關托育  補助..等),請主動告知本會,本會將停止補助。

 

聯絡人:台灣婦女展業協社工員 王紀龢

  地     址:11669台北市文山區景後街151號3樓

  電     話:(02)2935-6765   傳真:(02)2935-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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