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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孩子監護權一方的父母,如何爭取孩子的探視權?

社工員/陳晉惟

在實務工作中,時常會遇到家長詢問關於探視權的問題,沒有取得孩子監護權一方的父母,在想探視孩子卻被對方拒絕或刁難時,常感到不知所措,又往往因為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面臨走上法院的途徑,因此在這邊就探視權部份,來為家長們做一簡單的說明,讓您對孩子探視問題有更一步的認識。

一般我們常聽到的探視權一詞,原是舊民法規定,新民法將舊有「探視」用詞,以「會面交往」取代,取代原因乃是國人慣用之「探視」子女,經常被解釋為「看」子女,但孩子是活生生的人,應用會面交往方式,「看」子女有將子女物化的考量,所以新民法將「探視」 兩字,以「會面交往」取代喔!

如果父母雙方對於孩子探視問題無法達成協議,而您已經考慮以法律途徑來解決時,首先您可以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酌定與子女會面時間方法」之訴訟,待法官的判決下來,再依據判決書進行下面兩個步驟:

  1. 持法院判決書,請求警察機關協助履行。
  2. 聲請強制執行,民事執行處會核發強制執行命令,如對方違反則可處3~30萬元怠金,並可拘提之。如對方依然違反,則可聲請改定監護權。

強制執行又可分為下面兩種:

  1. 直接執行:即由法院之執行人員會同管區警員,直接到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強制將未成年子女取交有探視權之一方探視,但這種執行方法必須存在一個前提,即必須知道未成年子女的確切所在地,否則無從取交。
  2. 間接執行:先由執行法院對監護人發出執行命令,訂一定的期間交付未成年子女讓對方探視,如監護人未遵照執行命令履行,則執行法院可以拘提、管收監護人、或對監護人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怠金,用此種方法讓監護人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而不敢惡意阻撓他方的探視。

提醒您,為讓法院能有明確依據以便判決,協議離婚時,最好能詳細明定會面交往方式,並透過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進行家事商談,共同為那些無法於參與離婚討論的未成年子女維護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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