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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國民電腦申請作業及審查原則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

  1. 領有各縣(市)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至99.12.31為止仍有效之低收入戶正式證明書
  2. 家中有99學年度就讀國小3年級(含)以上至國中1年級(含)以下在學學童。
  3. 家中未擁有電腦設備家中擁有使用期限滿4年以上之老舊(含再生電腦)或損壞電腦
  4. 學童家長應完整填寫需求申請表,並會同輔導老師簽署同意書,同意配合及遵守為期3年之國民電腦應用計畫相關規定。
    • 註1.須同時具備1.2.3.4.全部條件,缺一不可。
    • 註2.獲補助者,每家戶補助1台國民電腦及1路3年ADSL上網服務。
    • 註3.若檢附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係為公文函件,則應於公文主旨或說明處以電腦繕打記載低收入戶學童姓名、學童身分證字號及低收入戶有效起迄日期,始具正式證明書效力。
    • 註4.若申請學童本身不具低收入戶身分,則應加附上傳低收入戶者與申請學童係為同戶籍直系親屬關係之佐證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
    • 註5.若低收入戶學童係屬自費就讀私立中小學,則不在本計畫補助範圍;若為公費就讀,則應加附上傳相關佐證文件。
    • 註6.若該家戶(含同戶籍、同住所或同親屬)已於96~99年度受贈國民電腦,則不再補助。
    • 註7.申請學童若為無固定住所、寄宿學校、身心障礙者、安置寄養家庭或社會安置等特殊情況,請於需求申請表及線上申請表單之備註欄詳細敘述。
    • 註8.同意書條文內容可由各縣(市)政府依情況酌予調整,但應具備同意書七點基本要求。
    • 註9.同時具備上述申請條件者,僅代表具有申請本年度國民電腦之資格,並非必定能獲得補助,申請者獲得補助與否,仍視戶籍所屬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最終審核結果決定。
    • 註10.相關資格及文件審核規範詳見申請辦法附錄七、審查作業原則。

二、補助名額:

  1. 全國共500名,依據各縣(市)政府及各計畫參與學校國民電腦應用計畫歷年執行成效及經費核結與否,決定分配補助台數。

三、補助優先順序:

  1. 第一優先:99學年度就讀國小3年級(含)至國中1年級(含)且家中無電腦設備之低收入戶在學學童,以及所繳交文件完全符合審查規則者。
  2. 第二優先:99學年度就讀國小3年級(含)至國中1年級(含)且家中有使用期限滿4年以上老舊或損壞電腦設備之低收入戶在學學童,以及所繳交文件完全符合審查規則者。  

四、申請期間:

  1. 學校網路申請:自99年10月18日(一)上午9時起至99年11月15日(一)下午5時止,請學校管理員於期限內上網填寫需求名單資料並完成線上送審程序。
  2. 縣市政府初審:最遲須於99年11月29日(一)下午5時前完成線上初審作業。
  3. 縣市政府提報:最遲須於99年11月30日(二)前以正式公文函送縣市初審通過名單至本部,以發文日期或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未送達本部者,不予受理。
  4. 網路申請系統:所有申請程序皆透過教育部國民電腦網—年度需求申請系統(網址:http://icare.moe.gov.tw)進行,不受理紙本申請或補件。
  5. 網路申請系統於申請期間全天24小時開放使用,為避免最後一週系統湧進大批申請資料,影響系統正常運作,請各學校儘早完成線上送審流程。學校網路申請系統於99年11月15日(一)下午5時準時關閉、縣市政府線上初審系統於99年11月29日(一)下午5時準時關閉,不再延長。
  6. 欲查詢學校管理員帳號密碼,請洽教育部國民電腦網客服專線(02)8772-7806,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9:30-18:30。

五、申請方式:

《採網路申請,不受理書面申請》

步驟1: 符合資格之學童家長應於申請期間內主動向學童就讀學校提出需求申請,並繳交三項必備申請文件:(1)需求申請表(2)同意書正本(3)低收入戶99年度有效證明正本
步驟2: 校方受理後,應於申請期間內以學校管理員帳號登入本部國民電腦網「年度需求申請系統」,線上填寫需求申請表、上傳所需文件,最遲須於99年11月15日(一)下午5時前登錄申請家戶完整資料並完成上傳(1)同意書電子檔(2)低收入戶有效證明電子檔,並按下【送審】鍵,始完成申請程序
 
  • 註.上傳之電子檔得以掃瞄、數位相機翻拍方式製檔,惟文件內容須清晰可辨識;若證明文件正本為雙面記載,則雙面內容皆須一併上傳。
  • 步驟3: 各縣(市)政府應針對申請名單,過濾資格不符、資料不齊及重複申請者,最晚於99年11月30日(二)前正式函文初審通過名單並檢附「100年度○○縣(市)國民電腦需求申請簡表」提報教育部
     
  • 註.需求名單簡表請於審核完畢後,於「年度需求申請系統」線上匯出後列印使用。
  • 步驟4: 各縣(市)政府應於核定補助後1個月內向學校完成調查100年度○○縣(市)國民電腦輔導老師基本資料,並自行匯入國民電腦網「輔導老師基本資料庫」

    六、權利義務告知:

    各縣(市)政府應於調查申請初期,即告知申請學校與申請者受贈後之權利義務,並於名單核准後,將相關設備運送、安裝及教育訓練等訊息確實公告並通知申請學校、受贈家戶。

    七、審查作業原則:

    1. 申請所需文件若未填寫完整、未附齊全或佐證不全,皆不通知補件,亦不受理電子檔或紙本補件。
    2. 申請表及同意書所有欄位皆為必填,請勿自創欄位格式,若資料填寫不齊全、缺填一項、電子檔格式錯誤、內容無法清楚辨識,視同資料不全。
    3. 同意書家長簽名欄,須親筆簽名並加蓋私章;輔導老師簽名欄須親筆簽名或以刻有校名與職稱之職章蓋印;上述簽名欄使用橡皮章及電腦繕打皆不具簽名效力,視同資料不全。
    4. 若檢附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係為公文函件,則應於公文主旨或說明處以電腦繕打記載低收入戶學童姓名、學童身分證字號及低收入戶證明有效起迄日期,若無上述資料可供佐證,視同資格不符。
    5. 未上傳同意書與低收入戶證明電子檔,或未依規定加附上傳佐證文件,視同資格不符。
    6. 非就讀國小3年級至國中1年級之在學學童者、家中已有電腦或網路者、非低收入戶者或96~99年度同戶籍、同住所或或同親屬家戶已受贈國民電腦者,皆不予補助。
    7. 96~99年度該家戶已核定補助者,但電腦已遺失或毀損者,亦不再補助。
    8. 96~99年度該家戶已核定補助者,但因任何理由未完成供裝、事後放棄、解除管考者,亦不再補助。

    八、結果公告方式:

    1. 本部於核定後,正式函文各縣(市)政府核定補助名單,再由各縣市政府逕行轉知所屬學校,並同步於教育部國民電腦網最新消息刊登核定訊息。
    2. 為維護申請家戶隱私,補助名單不對外界公告,於核定後限以各校管理員帳號自行登入教育部國民電腦網「年度需求申請系統」查詢核定補助名單。

    九、注意事項:

    線上申請期間,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線上申請之登錄資料有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申請者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聯絡資訊:

    網站客服電話:(02)8772-7806(查詢網站帳號密碼、申請系統功能操作)
    網站客服時間:週一至週五 9:30-18:30
    各縣市政府計畫內容諮詢,可逕洽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承辦窗口,聯絡電話可至本網站【諮詢專線】查詢

     

    原始出處:https://icare.moe.gov.tw/apply.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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